江阴光彩股权托管中心
融资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江阴光彩股权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企业和合作企业实现融资,本中心充分应用各有关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的资金资源优势,并综合上述相关机构特点和融资要求,制定本融资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融资服务,是指中心汇集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银行、基金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准金融机构的优势资源,根据融资项目特点及需求,组合并创新金融服务手段,而设计的金融服务产品,帮助中心会员企业及相关合作企业进行具体运作,从而为其实现融资的服务工作。本办法所述融资服务主要指为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等。
第三条 凡来本中心进行融资业务的公司都应本着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管理办法及规则。
第二章 主要服务产品
第四条 发行银行间短期融资集合票据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2009】第15号)的相关规定,对拟发行主体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
(二) 单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
(三) 单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
(四) 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 企业最近一期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六)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三年以上并连续三年盈利;
(七) 有成熟的产品、经营模式、稳定的市场和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八) 企业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 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优先考虑。
第五条 发行多种信托产品
与信托公司合作,帮助企业利用信托融资具有产品设计的灵活性,担保方式的灵活性的特点。根据江阴企业的需求,我们开发的信托融资的品种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 股权质押融资;
(二) 股权+收益权融资;
(三) 股权+债权融资;
(四) 收益权转让融资;
(五) 不动产融资;
(六) 动产融资。
对拟发行主体(企业)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 公司实际运营2年以上;
(二) 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
(三) 经营者本行业从业经验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知识结构与经营匹配性高,经营团队团结稳定、执行力强。
(四) 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企业连续两年盈利;
(六) 有经过市场检验的核心产品或服务,良好的商业模式;
(七) 所在市场有一定的竞争力,或在细分市场排名靠前。
第六条 银行融资
(一) 保理融资
(二) 保函融资
(三) 流动资金担保贷款
(四) 项目担保贷款
根据有关融资条件,对拟融资主体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 公司实际运营两年以上;
(二)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 上年盈利300万元以上;
(四) 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资产;
(五) 企业有较稳定的经营团队;
(六) 产业符合国家支持发展政策。
第七条 固定收益类基金公司融资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其要求,通过有关渠道,帮助企业获取以固定收益为主的基金公司的融资。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公司实际运营两年以上;
(二) 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 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
(四) 企业主要管理者思路清晰,企业有较强的经营团队;
(五) 所经营产业符合国家支持发展政策,市场前景好。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八条 相关融资申请方,须填写《融资项目申请表》,并根据自身项目特点及具备的条件,选择融资方式;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本中心业务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资料真实无误,基本条件符合,即获初审通过。
第九条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本中心与融资申请方签订融资服务合同(详见《融资服务合同》)。
第十条 本中心对融资申请方开展尽职调查。根据资金方要求,对融资申请方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在尽调结果基本符合融资的条件下,根据项目特点,本中心设计融资方案,与资金方、担保方沟通,通过融资方案。
第十二条 与有关机构合作执行融资。项目从申请办理到实现融资一般需二到三个月。凡涉及股权质押融资的,须先在中心办理股权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偿还融资(或转让抵押物)。根据本中心与资金方及融资申请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本中心如负有偿还融资连带责任的,将按协议内容执行;本中心如不负有偿还融资连带责任,则有资金方与融资方按协议要求偿还融资。
第四章, 融资受理须提交资料
第十四条 银行一般融资(含固定收益类基金融资)需提交的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年检记录);
(二) 企业验资报告;
(三) 公司章程;
(四) 企业简介(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介绍及生产销售基本情况);
(五) 最近三年的审计年报(含报表附注);
(六) 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报表情况说明;
(七)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或者情况说明);
(八) 企业贷款卡及密码;
(九) 企业的主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
(十) 提供担保情况(股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担保融资需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一)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二) 设备抵押反担保;
(三) 股票质押反担保;
(四) 出口退税款质押反担保;
(五) 应收帐款质押反担保;
(六) 股权质押反担保;
(七) 收益权质押反担保;
(八) 第三方连带保证反担保;
(九) 土地、房产抵押反担保;
(十) 存货、仓单质押反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心董事会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