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光彩股权托管中心(简称“中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建立会员与泛华东民营企业沟通的桥梁,为泛华东民营企业的产权交易提供交易平台;为投资主体提供优质投资对象,有效宣传、推广多元化投资产品;为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提供参与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从而提高产权交易的效率和成交率,活跃产权交易市场。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本中心批准,在本中心从事产权交易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境内外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投资会员、中介会员及企业会员。
一、投资会员是指:可依法从事投资业务或拟并购其他企业的境内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银行、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
二、经纪会员是指:接受委托在交易中心从事产权经纪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企业会员是指: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及其他增值业务服务需求的、并达到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要求的当地企业,经申请核准可成为企业会员,其中已经在江阴光彩股权托管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的企业和已经江阴上市办核准的江阴上市后备企业,自动成为企业会员,并履行入会手续。
第五条 本中心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六条 本中心会员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三章 入 会 条 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依法设立;
(二) 可依法从事投资业务或并购其他企业;
(三) 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 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
(七) 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服务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依法设立;
(二) 具备相关资质;
(三) 从事财务顾问、评估、审计、法律咨询、管理咨询等业务;
(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 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
(七) 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经纪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产权经纪”的经营范围;
(二) 具有两名或以上取得经纪人协会个人会员资格并持有效《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
四、 企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良好的经营业绩或者良好的市场潜力和增长预期;
第四章 入 会 程 序
第八条 凡符合本中心规定的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中心,成为本中心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 提供材料
(一) 《江阴光彩股权托管中心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 单位简介;
(五) 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 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当年设立的公司需
提交验资报告);
(七) 民企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申请人填写会员申请表,提交上述材料;
三、 本中心会员管理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 本中心与会员单位签订《会员服务协议》;
五、 向会员颁发《江阴光彩股权托管中心会员资格证书》;
七、 本中心于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后10日内,经会员许可在本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八、 审核未通过的,本中心在三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本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
(二)对中心所开拓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三)对中心工作有批评、建议及质询的权利;
(四)服务会员可以从事交易相关的中介业务;
(五)在中心的安排下推介自己的服务、产品;
(六)优惠获得本中心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七)优先取得本中心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八)享有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活动和联合开展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交易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中心所涉事项予以保密;
(二)接受中心在业务方面的监督,不从事有损于中心利益的活动;
(三)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与企业交易相关的活动;
(四)积极协助本中心宣传投资促进工作理念和方法,参与开发和推广投资促进产品。
第六章 会 员 服 务
第十二条 本中心提供以下服务:
(一)信息服务:会员可登陆本中心网站,查询、收集、发布业务信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方式传递业务动态信息。
(二)洽谈服务:投资会员可以在本中心交易场所免费使用场地、空调、电脑、电话、文印等设施;免费向本中心各业务部门进行咨询;免费在本中心进行业务洽谈服务。
(三)推介服务:本中心定期组织若干场民营企业融资会和项目推介会,为会员与项目单位牵线搭桥,提供撮合配对平台。
(四)寻找个性标的服务:本中心可以通过经纪人队伍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和信息渠道为投资会员提供寻找个性标的服务,满足投资会员的个性化投资需求。
第七章 会费及委托代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中心会员应当依照本中心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及代理服务制,会费分为投资会员会费和服务会员会费,并分为高级、中级、普通会员三类。代理服务费指会员提出投资需求,双方签署代理服务协议,本中心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中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